眉山這些生產假酒、冒牌酒、加罌粟殼、不合格豬肉... 曝光
2021-11-24 15:28:53 來源:眉山市場監督 編輯:admin_fyp 評論:0 點擊:
今年以來,眉山市市場監管系統按照國家總局和省局的安排部署,在全市組織開展了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針對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貼近群眾生活的重點服務行業,農村與城鄉結合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重點區域開展針對性執法打擊。為進一步擴大“鐵拳”行動影響力,真正發揮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的作用,現公布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八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涂某生產假酒案
案情:青神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青神縣有人在其家中生產假酒,涉及國窖1573、五糧液等名酒,數量較大。接到舉報后,青神縣市場監管局立即聯合青神縣公安局對該窩點進行了蹲守摸排,掌握相關線索證據后立即對該窩點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涉嫌假冒的五糧液152瓶、劍南春91瓶、國窖1573 128瓶、五糧春18瓶、茅臺23瓶,散酒1250斤,各種名酒包裝5280件,案值50多萬元。
處理:經五糧液、瀘州老窖等公司商標持有人進行了鑒定全部為假冒偽劣商品,當事人無證生產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涉嫌犯罪,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案例二 某燃氣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燃氣管道案
案情:眉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燃氣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某燃氣公司正在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公用燃氣管道4.019km,超期未檢的公用燃氣管道5.681km,市市場監管局隨后下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該企業立即消除隱患。該企業也迅速聯系了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管道進行了在線檢驗,經檢驗該批管道符合檢規,消除了安全隱患。
處理: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合格和超期未檢的公用燃氣管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眉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111000元的罰款。
案例三 四川某生化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案情:丹棱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四川某生化有限公司網站上發布的其生產肥料外包裝上標注的專利號已失效,丹棱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主要業務為肥料(復合肥、復混肥、水溶肥、有機肥等)生產銷售,產品分代工和自主生產。當事人印制的“吻土3號”長勢肥包裝袋、壯果肥包裝袋、微生物菌劑包裝袋右上角均標注有專利產品標志和“控釋多養分肥料生產方法 專利號:ZL200410004492.8 優勢肥用有機物料快速有效方法 專利號:ZL03105010.7”字樣內容,并在當事人經營的網站上發布了“吻土3號 可撒施的全營養緩釋肥(長勢型)”的廣告。經查詢這2個專利的申請人均為西南農業大學,并于2014年2月27日宣布權利終止。
處理:當事人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標注已終止失效專利號、專利種類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其經營網站上對經營產品發布廣告中標注已終止失效專利號、專利種類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丹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1.對當事人使用已終止的專利作廣告的行為罰款10000元;2.對當事人假冒專利的行為罰款50000元。
案例四 仁壽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仁壽縣某百貨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一案三查)
案情:仁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關于仁壽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木蘭饅頭自發粉(玉米味)有2021年3月25日和2021年5月13日兩個生產日期的投訴舉報,立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從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該饅頭自發粉600袋,分別批發給某某商貿有限公司160袋和仁壽縣某百貨有限公司20袋進行銷售。
處理:上述三家企業均未履行對所有饅頭自發粉外包裝袋進行查驗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仁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處罰:(一)對仁壽縣某商貿有限公司,1.沒收違法所得:560元;2.罰款16000.00元。(二)對某某商貿有限公司,1.沒收違法所得:508.8元;2.罰款16000.00元。(三)對仁壽縣某百貨有限公司,1.沒收違法所得:127.2元;2.罰款16000.00元。
案例五 眉山市東坡區某商行侵犯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東坡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在東坡區某食品經營部購買的“國窖1573”白酒為假冒偽劣白酒。經立案調查,東坡區某食品經營部從眉山市東坡區某商行購進15件“國窖1573”白酒共90瓶進行銷售,購進票據齊全,已銷售7瓶,未銷售83瓶,經商標持有公司鑒定為假冒白酒,而眉山市東坡區某商行無法提供上述白酒采購及銷售的相關票據,也不能說明其有效的貨物來源。
處理:當事人銷售假冒“國窖1573”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東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83瓶假冒“國窖1573”白酒;2、罰款74700元。
案例六 林某某涉嫌經營檢疫不合格豬肉案
案情:眉山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接到群眾舉報視高街道金豐苑綜合市場鮮肉區有人在賣黃膘豬肉,經查豬肉批發商侯某購買了21頭生豬委托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宰殺并檢驗,發現其中1頭豬肉肥膘呈黃色樣,被認定為檢疫不合格的豬肉并蓋上了代表銷毀的×狀藍色章印,林某某在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內看到了檢驗不合格的豬肉后,便謊稱帶走用來喂狗,花費150元從侯某處將這些不合格的豬肉買走,置于其攤位上作為銷售正常豬肉的贈品贈予給消費者。
處理:1.林某某和侯某銷售經營檢疫不合格豬肉的行為涉嫌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盡到對檢疫不合格豬肉的管理義務,未落實生豬屠宰和檢驗檢疫制度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已移交農業農村部門處理。
案例七 李某某涉嫌在生產經營鹵肉過程中添加罌粟殼案
案情:彭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李某某加工作坊操作間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對加工作坊陶缸內的鹵水和庫房內塑料袋中的粉末狀調料粉進行罌粟殼快速檢測,經初檢和復檢,鹵水和粉末狀調料粉快速檢測結果為陽性,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對該店作坊內的鹵水、加工的鹵肉及房內發現的調料粉進行抽檢檢驗。經檢驗機構檢驗,當事人作坊內的鹵水、加工的鹵肉及房內發現的調料粉中含有罌粟成分。
處理:當事人在食品經營中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質(罌粟)涉嫌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八 洪雅縣某飯店、洪雅縣某水產店收購加工銷售長江流域漁獲物案(一案雙查)
案情:洪雅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正在營業的洪雅縣某飯店進行檢查,在檢查該店魚池時,發現池內喂有小魚、小鰱魚,但無法提供進購票據和臺賬記錄,經查當事人是通過微信向某水產店購買了河魚(小鰱魚)6斤進行加工銷售,而洪雅縣某水產店又是通過向丹棱一農戶收購的河魚(小鰱魚)全部銷售給了洪雅縣某飯店。
處理:當事人收購加工銷售長江流域漁獲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及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洪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處罰:(一)對洪雅縣某飯店,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00元;3.處以貨值金額10倍罰款4500元。(二)對洪雅縣某水產店,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00元;3.處以貨值金額15倍罰款5250元。
眉山市市場監管局在此提醒廣大市場經營主體,自覺履行法律責任,增強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守法經營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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